上交所对*ST成城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

HK财经网 2021-03-19 21:53:27
浏览
  中证网讯(记者 宋维东)*ST成城(600247)3月19日晚公告称,因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在信息披露、规范运作等方面及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,上交所对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、时任公司董事长成卫文予以公开谴责,并公开认定成清波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;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、韩海霞、徐昕欣,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、刘莉予以通报批评。对于上述纪律处分,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,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。   经查明,2020年6月29日,*ST成城披露《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》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》称,2011年4月,公司为青海中金公司、深圳益峰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。2012年8月3日,法院受理有关诉讼。2015年7月26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判决青海中金公司、深圳益峰源公司偿还江苏亚伦公司借款本金4.9亿元,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;同时,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担保金额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8.99%。2018年10月17日,江苏亚伦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,申请执行金额12亿元,执行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91.72%。   2011年5月,公司为深圳中技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,担保金额为5700万元,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.51%。2015年9月1日,法院受理有关诉讼。2016年3月11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判决深圳中技科技应偿还许烈雄借款本金5700万元、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;同时,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。此后,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虹联盟科技。深圳虹联盟科技于2019年1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,执行金额为1.17亿元,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577.36%。   根据公司2020年8月22日披露的《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》,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均为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未告知公司董事会、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。鉴于上述两笔违规担保等事项,亚太(集团)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对公司2019年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,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。   2020年12月19日,公司补充披露《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》称,2017年5月26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债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,判决公司对中技实业(系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所控制的公司)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(简称“海聚联”)、肖巧兰的债务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经公司核查内部文件,该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。根据公司相关说明,2008年10月、11月,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、中技实业、海聚联、肖巧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,约定公司、成清波及相关方为中技实业对海聚联、肖巧兰的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上述涉诉担保金额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%,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95%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,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策程序,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   上交所指出,上市公司为关联方及第三方提供大额担保,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策程序,也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。上述担保债务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,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,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,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。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。   此外,公司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作为公司违规担保的实际操作人,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,使公司对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,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时任董事长成卫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,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、韩海霞、徐昕欣作为公司信披事务的具体负责人,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、刘莉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,未能勤勉尽责,对各自任期内的公司违规担保、担保逾期及涉诉等事项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。上述责任人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其在《董事(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声明及承诺书》中做出的承诺。